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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道路普货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五一实施

发布日期:2019-04-22 14:46:37 文章来源: 交通运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7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业务办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货运车辆(不含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工作。
  

第三条 网上年审应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程序公开、服务高效的原则。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网上办理普通货运车辆年审。
  

第四条 网上年审不改变普通货运车辆审验机关、审验内容与责任主体。
  

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机构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负责,审验机关对审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车辆网上审验机关,审验内容如下:
  

(一)对于总质量4.5吨(不含)以上、12吨(不含)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车辆违章记录情况。
  

(二)对于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车辆违章记录情况。
  

(三)对于挂车,审验内容为行驶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全国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非车籍所在地窗口办理网上年审业务的,窗口办事人员应协助办理。
  

第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应车辆年审材料,相关材料由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共享给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等能够自动归集的信息,无需重复提交。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鼓励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机构协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办理网上年审。
  

第九条 审验机关收到网上年审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辆年审材料完成审验。
  

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以车籍所在地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共享给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为依据。
  

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共享给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信息为依据。
  

车辆违章记录情况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和交通综合执法系统的记录为依据。
  

第十条 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逾期办理网上年审业务的,审验机关本着便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原则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验机关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告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年审结果,也可通过短信推送方式告知。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下载《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凭证》(参考样式见附件1)并留存。电子印章(参考样式见附件1)标注在《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凭证》上,由审验机关加盖。
  

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审验机关应将不符合审验要求的具体事项告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补充提交车辆年审材料。
  

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省份优化审验程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车辆年审材料的自动判断和审验结果的自动告知。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扫描《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凭证》中的二维码对车辆年审情况进行核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应出示《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凭证》予以配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查验车辆年审结果。
  

第十四条 车籍所在地省份已开通网上年审服务系统的也可通过本省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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